南卡罗来纳州的搜查和扣押法

第十一条.
搜查人员及搜查学校财物
节59-63-1110. 同意搜查本人或其财物.
任何人进入本州任何学校的处所,须视为已同意对其人身和财物进行合理搜查.
节59-63-1120. 学校行政人员或官员在有或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尽管法律有其他规定, 学校管理人员和官员可以对学校财产和储物柜进行合理的搜查, 桌子, 车辆, 还有钱包之类的私人物品, 书包, 钱包, 不管有没有合理的证据.
节59-63-1130. 由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搜索.
尽管法律有其他规定, 学校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可在校内对访客的人身及财产进行合理搜查.
节59-63-1140. 禁止脱衣搜查.
学校管理人员或官员不得进行脱衣搜查.
节59-63-1150. Compliance with case law; training of school administrators.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 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搜查必须完全符合New Jersey v. T.L.O., 469 U.S. 328 (1985). 所有学校行政人员都必须根据现行判例法和地区程序接受“合理标准”的培训,以便对进入校舍的人员和在校学生进行搜查.
节59-63-1160. Posting of notice; costs of notice to be paid by State; effect of failure to post notice.
必须在学校显眼的地方张贴通知,告知本条的规定.
通知必须至少张贴在所有常规入口和任何其他进入学校场地的入口.
张贴本条所要求的通知的费用必须由国家支付. 任何学校或学区不得因遵守本条所载的通知规定而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未能张贴本条规定的通知,不得构成对任何民事诉讼或刑事起诉的辩护,也不得构成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理由.